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7 号),为规范申报资料的提交,在国家药监局的部署下,国家药品审评中心组织制定了《中药、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经国家药监局审查同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申请人提出的药品注册申请,如涉及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核准的,按照附件通用格式撰写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对于在审品种,涉及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核准的,申请人与国家药品审评中心未接洽或正在接洽的,按照附件通用格式核准,已完成接洽的,可按原有通用格式继续审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