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理解权利要求的基本原则
1. 公示原则与解释原则的平衡
公示原则要求按照权利要求公示的内容来确定保护范围,而解释原则允许依照说明书和附图来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文字字面含义。实际上,解释原则是对公示原则的进一步澄清,所公示的权利应是经过准确解释的范围,以恰当地确定权利人通过公开技术所作出的贡献,并提供对文字局限性的救济。
二、处理权利要求翻译错误的方法
1. PCT国际专利申请译文错误的处理
保护范围扩大或缩小(技术术语翻译错误)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7条规定:基于国际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由于译文错误,致使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超出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依据原文限制后的保护范围为准;致使保护范围小于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为准。这里的“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应理解为权利要求的文字所限定的范围,并且不能禁止专利权人利用等同原则在错误译文基础上扩充保护范围,但由于译文错误导致的不当得利需后续限制,权利损失视为主动放弃,不过利用等同原则弥补应被允许。捐献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的适用性值得探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7条具有回溯力。
主动修改(漏译或添加技术特征)
这种情况可视为申请人在发明专利审查过程中的主动修改,类似于PCT条约第28/41条中的主动修改。这种译文错误导致的后续法律问题更多是专利法第33条,即修改是否超范围的问题,而对保护范围的确定没有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授权公告的专利文件对公众利益无损害,专利权人也无不当得利,后续可依据权利要求字面解释确定保护范围,不必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7条规定修正。
技术方案变形(定语位置、修饰关系等理解错误)
如果变形后的技术方案在实际中可实施,会造成公众对侵权行为预知与专利权人根据原始PCT申请文件解读不一致的情况,损害公众可期待利益。
三、权利要求翻译中的语言处理要点
1. 数量词的翻译
例如在一些案例中,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量词“一”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属于中文表述习惯,而不是对数量的限定,但当权利要求中限定有“一个”等对数量构成明确限定的特征时,则可能难以对该数量进行与之含义不同的解释。所以在专利申请文件特别是权利要求的撰写和翻译中,应结合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技术方案斟酌使用数量词“一”,保证用词准确,避免特征产生歧义并避免对数量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2. 固定用语的翻译
例如在生物医药领域专利文献翻译中,“comprise”、“contain”和“include”均译为开放式“包含”、“包括”或“含有”;“consist of”译为封闭式“由……组成”;说明书中的“said”可译成“所述”或“该”,“the”一般不译出,需要的话译成“该”等。不同领域的专利文献在固定用语的翻译上有各自的规范和习惯,需要遵循相应的要求,以确保翻译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四、权利要求翻译的格式和时态处理
1. 格式处理
权利要求书需遵循“单句规则”,可用多个分句描述本条权利要求需要保护的全部技术方案,但每一项权利要求只能有一个句号。如原文采用了标点、分段、标号、缩进等多种方式来增加权利要求的可读性,则译文应采用合适的方式尽量还原原文的格式。
2. 时态处理
应以一般现在时为主,进行客观描述。如原文有明确的时态,可根据情况选用一般过去时、现在完成时、一般将来时等时态,并且应注意通过采用不同的时态,以区分发明人已经完成的实施例与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