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译文异议
在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如果无效请求人提交外文证据时需要提交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可以对该中译文的正确性和准确性提出异议,反之亦然。这是质证环节之一,有时译文异议能决定案件走向。
相关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1款规定:“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1节规定: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对中文译文出现异议时,双方当事人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最终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翻译,委托翻译所需翻译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
译文异议提出的时机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译文异议提出的期限是指定期限而非法定期限,实践中,往往是指定在收到无效受理通知书或者转送文件通知书的一个月内,和答复上述通知书的期限相同。
若未能在该期限内发现译文错误,由于无效请求人在提交无效请求后有一个月的时间补充证据和理由,在这些补充的证据和理由被转送给专利权人之后,专利权人又能获得新的指定期限进行答复,在该新的期限中仍旧可以对第一次收到的无效受理通知书中的对方证据和理由发表意见,也就是仍可提交译文异议。
2. 权利要求书翻译错误的修正
在专利申请的翻译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翻译错误,影响专利申请的审查、授权后的权利稳定性和权利行使。
PCT途径进入中国的外国专利申请:可以通过“译文更正”程序提供救济途径,申请人在发现中文译文与PCT申请的WIPO公开文本的原文存在差异时可以通过缴纳费用经由“译文更正”程序对中文译文进行更正。
《巴黎公约》途径进入中国的外国专利申请:目前尚无这类救济途径,但可以通过一些方式说服审查员接受对译文“明显错误”的修改,例如在实际案例中,客户为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创造性缺陷,意图将某一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但该权利要求中的数值在进入中国的翻译文本中被错误翻译,原代理机构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误译进行了主动修改,同时陈述了修改理由,不过审查员未接受此修改,认为修改后的内容在本申请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相应记载等原因。
3. 欧洲专利异议程序(以欧洲为例)
对于寻求扩展国际业务的中国企业来说,获得欧洲发明专利不仅能够保护创新成果,避免他人未经授权的使用,还能作为市场壁垒,增强企业的海外竞争优势。专利授权过程可能会出现授权不当的情况,《欧洲发明专利公约》(EPC)下的欧洲专利异议程序(Opposition)为传统欧洲发明专利以及欧洲统一专利提供了一套有效的授权后纠错机制,提高了专利体系的公正性和效率。
异议程序的基本信息
异议期:任何人(除专利权人以外,包括法人或自然人,“稻草人”也可以作为名义上的异议人,但不能是以规避法律规定为目的)都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异议请求,异议必须在专利授权公告发布在欧洲专利公报后的9个月异议期内提出,并在异议期内支付异议官费,错过该期限将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继续处理程序和恢复权利程序对异议人无效)。但当存在一个进行中的异议程序,若第三方被提起侵权诉讼或在被专利权人要求停止侵权后,提起了确认不侵权之诉,即使已经超过9个月异议期,该第三方也可加入上述异议程序。未按时支付异议官费也相当于该异议请求未被提交,异议官费的具体数额根据EPO最新公布的收费标准确定。
异议通知的内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异议人的详细信息、异议专利的专利号、名称和专利权人、异议的范围、异议理由及指出用于支持异议理由的事实和证据、域外异议人需要任命有资质的律师或专利律师进行代理,异议应包括代理人的详细信息。
异议理由:根据EPC第100条规定了提出异议的3种理由,包括欧洲专利的客体不具备可专利性(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专利公开不充分、专利的客体超出了提交的申请内容的范围等,其中,不清楚以及缺乏单一性不能成为欧洲专利异议的理由。
异议程序的受理及审查部门:为EPO的异议审查部(opposition division),分布在德国慕尼黑、德国柏林以及荷兰海牙。一个异议审查部通常包括三名具有技术背景的审查员,其中至少两位为没有参与过异议专利的授权程序,且参与过异议专利授权程序的审查员不得成为异议程序的主席。如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可允许增加一名具有法律资质,且没有参加过异议专利的授权程序的审查员。
异议程序的流程
初步审查:异议人提交异议通知后,异议部门会在9个月异议期届满时根据相关规定对异议通知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启动异议程序。
专利权人答辩:异议程序一旦启动,专利权人将有4个月时间准备并提交答辩书以回应异议人提出的问题和理由。专利权人也可以在此阶段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以缩小专利保护范围。异议部门也会将专利权人的答辩书转达给异议人,异议人可根据需要进行回复。如专利权人在此阶段不做任何回应,异议部门也可以主动审查该异议。
审查双方提交的理由和证据:异议部门随后将根据EPC第101条审查双方提交的所有理由和证据,必要时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意见陈述。专利权人还可以在提交主请求的同时提交多套辅助请求,这些辅助请求通常会缩小主请求中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以便提供更多让步方案。在决定专利被撤销之前,异议部门须依序考虑辅助请求,直至某一辅助请求能够维持专利有效。
口头审理:通常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会请求口头审理,异议部门不能拒绝,并在专利权人初次作出答辩后6 - 9个月内发出口头审理通知,召开口头审理的时间通常会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至少6个月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