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译文异议程序的相关规定
1.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2.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
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对中文译文出现异议时,双方当事人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最终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翻译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
二、译文异议提出的时机
1. 正常情况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译文异议提出的期限是指定期限而非法定期限。实践中,往往是指定在收到无效受理通知书或者转送文件通知书的一个月内,和答复上述通知书的期限相同。作为专利权人,应尽力在该期限内检查对方提交的证据译文的正确性,以在期限内提交译文异议。
2. 补救情况
万一未能在该期限内发现译文的错误,无效请求人在提交无效请求后有一个月的时间补充证据和理由,在这些补充的证据和理由被转送给专利权人之后,专利权人又能获得新的指定期限进行答复。实践中,在该新的期限中仍旧可以对第一次收到的无效受理通知书中的对方证据和理由发表意见,也就是仍可提交译文异议。但并不是所有无效请求人都会补充证据和理由,并不是一定会有这个第二次机会。
三、专利复审文件翻译的注意事项
1. 确保准确性
在翻译时,必须确保每一句话、每一个词都准确无误,避免因翻译误差导致权利范围的扩大或缩小。例如,英文中的“comprising”通常对应中文的“包括”,但在特定语境下,可能需要翻译为“包含”或“由……组成”。这种细微的差别可能会对专利的保护范围产生重大影响。
2. 法律条文的一致性
专利复审文件中常常引用相关法律条文,翻译时需要确保这些条文的表述与目标语言的法律文本一致。例如,《专利法》中的某些条款在国际上与《巴黎公约》或《TRIPS协定》相关联,翻译时需考虑国际通行做法。
3. 技术描述的准确性
专利复审文件中的技术描述往往非常详细,尤其是在涉及化学、电子、机械等领域时,译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确保翻译的准确性。例如,在化学专利中,“catalyst”通常翻译为“催化剂”,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根据上下文调整为“催化物质”或“催化组分”。
四、处理专利复审翻译的策略
1. 建立术语库
专利翻译中,术语的准确性至关重要。建议译者建立并维护一个专业的术语库,涵盖法律术语、技术术语以及常用表达。这不仅可以提高翻译效率,还能确保术语的一致性。
2. 深入了解技术背景
对于涉及复杂技术的专利复审文件,译者需要提前熟悉相关领域的基础知识。可以通过查阅专业文献、咨询行业专家等方式,弥补自身技术知识的不足。
3. 注重法律条文的对照
在翻译法律条文时,译者应参考目标语言的法律文本,确保表述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对于国际专利,还需要考虑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4. 采用审校机制
专利复审文件的翻译通常涉及多个环节,建议采用“翻译 + 审校”的模式,由具备法律或技术背景的专业人员对译文进行审核,以进一步提高翻译质量。
5. 关注语言风格
专利文件的语言风格通常较为正式,翻译时应避免使用口语化表达,同时确保逻辑清晰、结构严谨。
五、行政诉讼程序中的新证据处理
1. 专利申请人认可情况
在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中,如果专利申请人认可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外文对比文件的认定,则专利复审委员会无需提交翻译件。
2. 专利申请人不认可情况
如果专利申请人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外文对比文件的认定有误,没有正确理解外文对比文件,则专利复审委员会有义务在行政诉讼阶段补充提交外文对比文件的翻译件。理由是,虽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复审程序中有能力直接引用外文对比文件,但是在诉讼程序中,外文对比文件作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复审决定的依据,其有义务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中使用中文是司法主权原则的体现。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专利申请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明确提出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明确拒绝提交外文对比文件翻译件的,应当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复审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决定,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翻译件后,专利申请人对中文译文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中文译文,无法协商一致的,专利申请人可以申请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翻译机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翻译费可以由专利申请人预付,专利申请人未提出翻译申请或提出申请后未预付翻译费的,视为认可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中文译文,最终根据翻译结果或者诉讼结果由错误翻译一方或者败诉一方承担。
六、超过举证期限的新证据
1. 原则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一条、第七条、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原则上产生失权的法律效果,丧失有效提供证据的权利,其意义在于克服证据随时提出导致的诉讼拖延,防止证据突袭导致的程序不公。
2. 例外情况
为了避免举证期限制度过于刚性,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司法解释制定者允许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且在第五十二条规定了3种“新的证据”作为例外:应当准许延期提交未准许的证据,应当依申请调取未调取或未取得的证据,新发现的证据。但在实务中,上述规定并没有严格执行,其原因至少包括社会观念并没有完全接受为了程序正义、诉讼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实体正义的价值理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