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性是处理争议的基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中,除了一般合同有效性的考量因素外,还需关注专利权的状态。如果专利权被专利局宣告无效,之前签署的合同是否仍然有效?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如果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还是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通常包括合同的有效性、违约情形的认定与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解除等方面。在处理这些争议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例如,在判断“专利权人的恶意”时,法院会考虑专利权人是否存在明知其专利技术不具备专利性而取得专利权或者明知其专利权已经被宣告无效等情况。而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平原则”时,法院主要会考虑当专利被宣告无效之日前已支付的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转让费与许可使用费总金额之比,是否明显高于专利被宣告无效之日前实际使用专利技术的期间与整个许可使用期限之比。
在处理专利许可争议时,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争议,这是最直接和最经济的方式。
2. 行政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3.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和行政裁决无法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判决。例如,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诉讼中,被许可人或者第三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在专利翻译过程中,为了避免或减少专利许可争议,翻译人员应当确保专利文献标题和摘要中术语翻译正确,并保证同一领域技术术语翻译一致。翻译人员还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以便在翻译过程中准确传达原文的法律含义和技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