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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翻译中如何处理专利授权后的维权

时间: 2025-05-09 10:18:16 点击量:

专利翻译中如何处理专利授权后的维权

一、修正性解释

当专利译文出现“明显错误”时,可以允许运用司法权对其进行修正性解释,使得当事人无需经过行政程序补正瑕疵,从而提升维权效率。但在译文错误并不明显的情形下,则应当避免进行相应的修正性解释。

二、制度重构

1. 域外经验

  • 美国体系:较为自由灵活,设置了独特的“再颁”程序,规定非申请人故意欺诈导致提交的专利文件有缺陷,致使专利权全部或部分不能实施或无效,美国专利商标局可根据修正后提出的新申请重新颁布专利证书;还允许权利人在获专利授权两年后,通过更正程序扩大权利要求范围,并且由于翻译错误,导致专利授权范围宽于国际申请原文范围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作出宣告超出部分无效的判决,且该判决具有追溯力。
  • 欧盟体系:作为PCT申请进入欧盟地区的统一途径,Euro
  • PCT申请的修改存在严格规定。在授权后九个月的异议期内,不允许通过修改来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且仅允许修改明显的错误,“明显错误”是指从申请提交日来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及毫无疑义地推导出的错误。
  • 日本体系:按照《日本特许法》第184条规定,在提出误译订正书并交纳相应手续费的情况下,可以在PCT申请进入日本国家阶段后并被授权之前的任何时间订正译文错误,但不得超出国际申请原文记载的范围。在专利获得授权之后,可以依据《日本特许法》第126条规定的“订正审判”制度进行修改,且为避免给第三人带来出其不意的损害,订正错误译文不得超出原说明书等记载的范围。
  • 2. 法条适用

  • 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7条:当译文错误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伸缩,应当适用该条,秉持对专利权人不利的原则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且在以权利要求文字本身为理解重点的基础上,可以允许专利权人利用等同原则,适度扩展错误译文的保护范围。
  • 适用《专利权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虽未明确提及PCT国际申请中译文错误的问题,但明确了在特殊情形下,可以突破权利要求的确定性、公示性原则,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 三、增设专利授权后专门修改程序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专利授权后修改程序,可借鉴日本授权后的订正程序。日本专利法中设置有专门的订正审判程序,由专利权人在权利登记后自行订正申请文件。订正审判程序是在专利授权且发行发明专利公报(登记)之后,由专利权人提出。订正请求可以在权利登记之后的任何时候提出,且请求的次数没有限制。专利权人在订正审判程序中可以对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进行订正,但订正的目的仅限于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更正笔误或译文错误、释明不清楚的记载,且原则上订正不得超出授权登记时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所记载的范围,订正不得实质上扩大或变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或者更正笔误或译文错误而进行订正时,订正后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发明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等专利要件。我国增设专利授权后修改程序,可以采取与无效宣告程序并行的方式,也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设一种专利权人修改程序。

    四、及时公告经修改的权利要求

    当前,只有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将专利权部分无效的情形,才涉及权利要求修改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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