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文件的翻译质量直接影响到专利的维权效果。在翻译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可以作为专利权人的防御手段。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主动提起无效程序限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或者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专利文件、维持专利有效,进而对侵权诉讼结果产生影响。
在欧洲专利体系中,专利授权后,他人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可以在授权决定公开后9个月内向EPO提交异议通知。EPO将根据异议人和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等作出维持或撤销授权专利的决定。
在美国,对于单一专利权人且无专利许可情况下所涉及的专利技术,其唯一的专利权人系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适格原告。在复杂的商业活动中,因共同研发、共同投资、共同受让专利、将专利许可给他人等原因,专利权人可能有多方主体。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确认谁是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适格原告。
当面临专利侵权诉讼时,首先需要客观判断是否真的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应对策略。如果存在专利侵权的可能性,可以通过检索现有技术,正确评价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如果没有找到有力的无效理由,而自己的产品(方法等)又涉及侵权,那么可能需要通过变更自己的原有设计来回避侵权,或者是与对方进行专利许可谈判。
在专利授权后的维权过程中,专利权人可以根据需要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以缩小专利保护范围或者澄清权利要求的含义。这种修改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异议程序或者诉讼过程中进行。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维权程序和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例如,欧洲有统一的专利法院体系,而美国则有其独特的专利诉讼制度。在进行专利维权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策略。
在专利文件翻译中应对专利授权后的维权,需要确保翻译质量,合理运用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异议程序等法律手段,确认诉讼主体资格,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并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要求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