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News

 " 您可以通过以下新闻与公司动态进一步了解我们 "

专利文件的翻译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

时间: 2025-04-30 12:10:58 点击量:

专利文件的翻译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

一、专利法相关规定

1. 发明名称的规定

  • 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1节的规定,发明创造与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的设备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所以在翻译发明名称时,如果涉及到类似可能与法律相悖的内容,需要谨慎处理,不能直接按照字面翻译,要结合上下文和相关法规进行调整。
  •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1节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在翻译时,要注意对名称进行准确精炼的翻译,以符合这一规定。
  • 2. 权利要求书的规定

  • 一项专利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在翻译权利要求书时,应避免使用功能或者用途来限定专利;使用明确的技术术语,不得使用技术概念模糊的语句,如“等”“大约”“左右”;不应使用“如说明书”“如图所示”等用语。每一项权利要求应由一句话构成,只允许在该项权利要求的结尾使用句号。
  • 3. 说明书的规定

  • 《说明书》要简明地表明专利请求保护主题,不要含有非技术性词语,不要使用商标、型号、人名、地名或商品名称等,不得超过25个字。
  • 4. 说明书附图的规定

  • 《说明书附图》中每一幅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编图号,附图中的标记应当与说明书中所述标记一致。有多幅图示,每幅图中的同一零件应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
  • 5. 说明书摘要的规定

  • 《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摘要应写明专利名称、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等,尤其是专利的主要形状、构造特征。不应超过300字,不得使用商业性质的宣传用语。
  • 二、国际专利申请相关法律

    1. 国际申请文件翻译要求

  • 各国一般都要求以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翻译成本国语言的译文作为审查依据。如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5.1.3节规定,“对于以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针对其中文译文进行审查,一般不需核对原文;但是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作为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并且在提交了专利申请后,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始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所记载的范围。
  • 2. 不同国家专利公约的特殊要求

  • 例如《欧洲专利公约》规定了三种官方语言,即英语、法语、和德语。欧洲专利申请文件可以使用其中任何一种语言。对于中国的申请人,绝大部分会选择英语。并且与《中国专利法》及其实践相比,《欧洲专利公约》在对一个申请文件所使用的语言的相关规定中有不同点。对于PCT国际申请,中国申请人递交的PCT申请的原始中文文件在欧洲的审查和异议程序中被视为原始申请文件,而审查和异议程序中一直被实际使用的英文文件只是一个翻译稿。如果翻译不准确的地方导致译文中的相关内容和原始中文文件中对应的内容不同,那么这种不准确的翻译就被视为是对原始申请文件的修改。而如果这种修改超出了原始中文申请文件所公开的范围的,从原则上讲是必须将其纠正的。正是基于这个原则,申请人或权利人可以在审查和异议程序中随时根据原始中文申请文件修改翻译错误(在异议程序中修改翻译错误还会受到其它限制)。《欧洲专利公约》规定一个欧洲申请在递交时可以使用任何语言,其翻译可以同时或之后递交。
  • 三、法律语言严谨性相关要求

    1. 避免模糊表达

  • 法律文件要求表达清晰、明确,避免使用模糊的词汇和句子。例如,避免使用“可能”、“大概”等不确定的词语。
  • 2. 使用被动语态和法律术语

  • 专利文件常用被动语态和特定的法律术语,如“所述的”、“包括但不限于”等。译者需要熟练掌握这些表达方式,以确保翻译的法律效力。
  • 3. 遵循目标语言的法律要求

    在将专利文件翻译成不同国家的语言时,要遵循目标语言所在国家的法律要求,包括语言习惯、法律术语的使用等方面,以确保专利在目标市场的法律效力。

    联系我们

    我们的全球多语言专业团队将与您携手,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告诉我们您的需求

    在线填写需求,我们将尽快为您答疑解惑。

    公司总部:北京总部 • 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 2号楼

    联系电话:+86 10 8022 3713

    联络邮箱:contact@chinapharmconsulting.com

    我们将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资料会保密处理。